确保公正司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引导意见增强和规范增补侦查工作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共同制订并印发《关于增强和规范增补侦查工作的引导意见》,对进一步完美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控告系统,增强和规范增补侦查工作,进步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就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提出了要求。比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增补侦查之前和增补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题目和增补侦查的相干情况,增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案件退回增补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增强沟通,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同等意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自行侦查、增补侦查工作中,根据工作必要,可以提出协作要求或者意见、建议,增强沟通和谐。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行增补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包括“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必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经退回增补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等四种情形。
意见对证据收集的正当性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正当性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干证实材料,需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怀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需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意见对调取有关证据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具有“证据存在书写不规范、漏填、错填等瑕疵”“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实、抓获经过等材料”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关照书》,关照公安机关直接增补相干证据并移送,以进步办案服从。
意见还明确了退回增补侦查的有关情形,规定了一样平常不退回增补侦查的六种情形,并就案件增补侦查期限届满、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庞大转变如何处理,建立联席会议、情况转达会工作机制等题目作出详细规定。